(2017)皖1302民初6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中杰与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杰,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6061号原告:王中杰,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亚,男,汉族,1935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中杰之父。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建设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家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洋,该公司员工。原告王中杰诉被告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中杰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中杰向本院递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中杰负担。审 判 员 耿 青人民陪审员 王鹏飞人民陪审员 余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