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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荷英与被告徐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荷英,徐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654号原告:秦荷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盛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荷英与被告徐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荷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荷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均由原告秦荷英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