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荷英与被告徐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荷英,徐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654号原告:秦荷英,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盛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荷英与被告徐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荷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荷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均由原告秦荷英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