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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兴学与赵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学,赵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学,男,1950年1月9日生,满族,退休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赵艳春,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兴学与被执行人赵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3366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赵艳春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兴学借款350000万,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兴学借款37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被告赵艳春承担,剩余550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张兴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3366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