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5年4月8日出生,住长安区。被执行人山某某,女,1977年2月1日出生,住长安区。李某某与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山某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欣鹏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