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3226吴江市永诚化纤织造厂与吴江市特丽喷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永诚化纤织造厂,吴江市特丽喷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3226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永诚化纤织造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洲村。投资人何永明,厂长。被执行人吴江市特丽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西村12组。法定代表人丁根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江市永诚化纤织造厂与被告吴江市特丽喷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14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特丽喷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市永诚化纤织造厂6588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吴江市永诚化纤织造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4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9214元,由被告吴江市特丽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吴江市特丽喷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永诚化纤织造厂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8014.00元,执行费5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江市永诚化纤织造厂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喆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