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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铜仁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遵义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铜仁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中华路。法定代表人曾祥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遵义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仁市分公司。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南路。法定代表人杨富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执行铜仁中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遵义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9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遵义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凤林审 判 员  张天宝审 判 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