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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守恒与被告株洲市建兴养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守恒,株洲市建兴养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751号原告杨守恒,男,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胜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建兴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朱文宝,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龙,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守恒与被告株洲市建兴养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守恒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建兴养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守恒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建兴养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杨守恒承担。审 判 长  刘伟良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喻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小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