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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王光辉,丁效申,杨印,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73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61743392。法定代表人郝春峰,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兴利,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光辉,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郑永,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效申,男,汉族,1986年3月24日生,住山西省稷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印,男,汉族,1975年6月8日生,住山东省东明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通达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9428780XG。法定代表人郭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科峰,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铺安街天泰房产文化苑*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764676369W。法定代表人常晓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艳丽,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光辉、丁效申、杨印、山西大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又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