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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5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小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5300号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星沙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征、陈思怡,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琴,女,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小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永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湘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