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腾冲县腾越镇博远生活用品店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腾越镇博远生活用品店,石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博远生活用品店。地址:腾冲市。经营者邹凤文,男,1986年3月生,汉族,住保山市。被执行人:石光杰,男,1979年10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腾冲县腾越镇博远生活用品店与被执行人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3259.49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石光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腾冲县腾越镇博远生活用品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兴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