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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祖伟、刘邓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祖伟,刘邓峰,李宇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财保26号申请人:郑祖伟,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刘邓峰,男,1980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申请人:李宇艳,女(系被告刘邓峰之妻),1983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郑祖伟与被告刘邓峰、李宇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祖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宇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支行、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祖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宇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支行卡号为62×××50的存款共计120000元;卡号为62×××26的存款共计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冻结李宇艳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81×××25的存款共计120000元;卡号为81×××36的存款共计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三、冻结李宇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79的存款共计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