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艳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雪芹,张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217号自诉人申雪芹,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人张艳芳,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自诉人申雪芹以被告人张艳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艳芳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申雪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艳芳履行了全部债务,自诉人申雪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申雪芹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