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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行审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80号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80号行政处罚决定,常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02行审121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被执行人常武祥,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82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龙河园区普照营村村集体;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8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8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7)第031718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振福审判员  高文学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