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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01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和国虎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格里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国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401刑初46号公诉机关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和国虎,男,1969年9月28日生,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2017年3月2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陶春霖,云南忠信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以香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和国虎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初姆、代理检察员周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和国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和国虎到香格里拉市金江镇仕达村委会仕林三组“多美瓜”(当地地名)自己家农田干活,走到田边时,和国虎将烟头丢弃在放有一把草的田埂上,后前往自家农田干活。过程中,和国虎发现丢弃烟头的地方起火,火苗点燃了周围的杂草,火沿着田埂烧到山上引发了森林火灾。期间,被告人和国虎发现火势不能控制,便打电话给村民小组副组长李某请其喊人灭火及报警。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8962公顷。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国虎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3.8962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和国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和国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补植所毁林木。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量刑方面提出:1.被告人和国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属初犯、偶犯,火灾发生后能够积极参与扑火;2.过火有林地中的大部分树木并未烧死,至今仍存活,火灾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对较轻,且林木损失无法鉴定。3.和国虎当庭表示愿意补植所毁林木。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和国虎从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和国虎到香格里拉市金江镇仕达村委会仕林三组“多美瓜”(当地地名)自己家农田干活,走到田边时将烟头丢弃在放有一把草的田埂上,后前往自家农田干活。过程中,和国虎发现丢弃烟头的地方起火,火苗点燃了周围的杂草,火沿着田埂烧到山上引发了森林火灾。期间,被告人和国虎发现火势不能控制,便打电话给村民小组副组长李某请其喊人灭火及报警。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8962公顷。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17日16时6分,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接到香格里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电话称,金江镇仕达村仕林三组发生森林火灾。接到报警后,民警前往查处,现场森林过火面积较大。2017年3月8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和国虎的自然身份及无前科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3.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17日香格里拉市公安局金江派出所民警从现场将被告人和国虎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同年3月18日,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将和国虎带到松园桥木材检查站接受调查。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示意图、现场方位照、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起火现场的基本情况及火灾发生的地理位置。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复核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证实,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3.8962公顷。7.被告人和国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李某、杨某1、杨某2、杨某3的证言、证明证实,本案的主要事实,火灾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及扑火经过,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和国虎打电话给村民小组副组长李某请其喊人灭火及报警,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以上指控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吻合、印证,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和国虎无视国家法律,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3.8962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和国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和国虎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和国虎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和国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和国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学 艳人民陪审员 王 汝 贤人民陪审员 格茸七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和 灿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