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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刘生与温光辉、郭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刘生,温光辉,郭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532号申请执行人赵刘生,男。被执行人温光辉,男。被执行人郭洪林,女。本院在执行赵刘生申请执行温光辉、郭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刘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光辉、郭洪林支付货款20883元。并承担诉讼费219元、执行费21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温光辉、郭洪林先支付执行费217元;2、对剩余欠款21102元双方均无异议,并协商分期分批每月按1000元给付,直到还清为止;3、被执行人温光辉、郭洪林若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5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车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