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与李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经营者:闫友。被执行人:李爱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爱国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反馈了案件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执行人李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陈贵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含洋执行案件结案报告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被执行人李爱国执行标的额80.000元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时间2017年10月20日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爱国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反馈了案件执行情况。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编号(2017)黑8104执187号执行员王国庆执行结案审批表案号(2017)黑8104执170号案由修理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被执行人李爱国标的80.000元执行金额0元收案时间2017年7月3日结案时间2017年10月20日执行简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爱国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嫩江县佳禾新型建筑材料厂反馈了案件执行情况。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意见建议结案王国庆10月20日庭长意见结案王国庆10月20日领导批示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