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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2087号

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柳凤鸣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凤鸣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2087号移送执行单位江油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柳凤鸣,女,生于1971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住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油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受理移送执行单位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柳凤鸣没收财产一案。侦查机关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作案工具ipone牌手机(白色)一部,现扣押的财产已随案移送本院,判决予以没收,需要变价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柳凤鸣所有的ipone牌手机(白色)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 强

审判员 肖 杨

审判员 骆德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