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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小兵与谢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兵,谢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210号原告:何小兵,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谢晓兵,男,成年,汉族,系金溪县质监局职工。原告何小兵与被告谢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小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兵与被告谢晓兵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何小兵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小兵负担。审判员  左禄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长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