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小兵与谢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兵,谢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210号原告:何小兵,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被告:谢晓兵,男,成年,汉族,系金溪县质监局职工。原告何小兵与被告谢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何小兵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小兵与被告谢晓兵已在庭外达成和解,现原告何小兵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小兵负担。审判员 左禄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长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