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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5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7

案件名称

杨德华与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华,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5544号之一原告:杨德华,男,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纯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600455J。法定���表人:张仕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仕军,男,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华诉被告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89元,实际收取89元,由原告杨德华负担。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