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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爱东与康平县郝官屯镇新安窝堡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东,康平县郝官屯镇新安窝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701号原告:王爱东,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康平县郝官屯镇新安窝堡村民委员会,地址郝官屯镇。原告王爱东与被告康平县郝官屯镇新安窝堡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爱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东负担。审判员  信景才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