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余秋仙、林桃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秋仙,林桃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余秋仙,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林桃仙,女,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2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林桃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林桃仙支付申请人余秋仙借款8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1,175元,合计人民币87,555元,但被执行人林桃仙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桃仙在银行的存款87,555元或提取等额收入。在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桃仙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雨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