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忠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忠义,殷丽红,张月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于忠义,男,汉族,1963年6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殷丽红,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绛县。被执行人:张月娇,女,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曲沃县。关于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于忠义、殷丽红、张月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1081民初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法律效力,确定三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13278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