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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88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丽、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0日7时4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至老河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老河乡砖井路口时,与被害人梁某(殁年68岁)发生碰撞,致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梁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6.5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本案社会矛盾得以化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荣海审 判 员  殷长河人民陪审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