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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福州榕森缘农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福州榕森缘农林有限责任公司,连江县富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丽书,周振明,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下杭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85442668-9。代表人:李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姬,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榕森缘农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群众路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块八商业综合楼23层06办公,组织机构代码:78900688-X。法定代表人:周振明。被执行人:连江县富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江滨路景江花园7#603,组织机构代码:56732881-6。法定代表人:林彤。被执行人:福建省鸿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群众路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地块八商业综合楼23层04办公,组织机构代码78904192-5。法定代表人:林丽书。被执行人:林丽书,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周振明,男,汉族,1971��1月6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钱娟,女,汉族,1986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榕森缘农林有限责任公司、连江县富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鸿德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林丽书、周振明、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了被执行人连江县富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连江县蓼沿乡兰水村,宗地号XXXXX,小班号XX,XX,XX,XX,XX,XX,XX,共计870亩用材林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坐落于连江县琯头镇塘头村,宗地号XXXXX,小班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3530亩用材林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坐落于连江县长龙镇乡办林场,宗地号XXXXX,小班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1182亩用材林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坐落于连江县长龙镇乡办林场,宗地号XXXXX,小班号XX,XX,共计51亩用材林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和被执行人福州榕森缘农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连江县马鼻镇合峰村,宗地号:XXXXX,小班号:X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1302亩用材林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现本院已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州榕森缘农林有限责任公司、连江县富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财产正在评估、拍卖期间,故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叶大松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