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执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田雪莲黄祖昆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黄祖昆,田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30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祖昆,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田雪莲,女,1991年1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黄祖昆、田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黄祖昆、田雪莲应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透支本金、手续费、逾期利息、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34905.50元;支付以透支本金119975.17元的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屋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太友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鲜艳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在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