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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发与被执行人刘美平、陈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发,刘美平,陈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传发,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刘美平,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陈华卫,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传发与被执行人刘美平、陈华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华卫名下登记有林权证号分别为资府林证字[2015]第*号、资府林证字[2013]第*号、资府林证字[2011]第*号、资府林证字[2012]第*号、资府林证字[2012]第*号的林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华卫名下登记的林权证号分别为资府林证字[2015]第*号、资府林证字[2013]第*号、资府林证字[2011]第*号、资府林证字[2012]第*号、资府林证字[2012]第*号的林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