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春英与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英,王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2022号原告:罗春英,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剑门关镇高峰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1********。被告:王东,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原告罗春英与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罗春英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东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由原告罗春英负担。审判员 任 娓 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凌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