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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姜茂林与贺建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茂林,贺建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984号原告:姜茂林,男,汉族,1949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罗仁崇、胡永清,成都市郫都区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贺建新,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牛区。原告姜茂林与被告贺建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茂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茂林负担。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