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汪婷菊、胡雨乐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婷菊,胡雨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076号申请执行人:汪婷菊,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胡雨乐,女,200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仁荣,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孟山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77595683F。法定代表人:陈杰,经理。申请执行人汪婷菊、胡雨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27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27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