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方涛、张俊选、魏华、张岩、张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方涛,张俊选,魏华,张岩,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金泉,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米泉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宬羽,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七星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俊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涛,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东山区。被执行人:张俊选,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魏华,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张岩,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张峰,男,1976年10月30日,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方涛、张俊选、魏华、张岩、张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新证经字第1297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新证经字第12975号执行证书指定由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介雪峰审 判 员 李元生代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