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许海波、王佳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海波,王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357号申请执行人许海波。被执行人王佳伟。案由: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人许海波与被执行人王佳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王佳伟给付申请执行人许海波执行款632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登记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35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岐审 判 员 程学江助理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