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8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18465号原告:包某某,女,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姜某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某某、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补偿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31日自愿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支付方式:已支付人民币肆万圆整,剩余补偿款于2016年6月1日之前付清)”。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补偿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姜某某辩称:这6万元当时是为了离婚,但当时是没有钱,所以说钱要三年后给,现在我也没有能力付,我一个月的工资才3000多元,每月的房贷也是2000多元,我还有在读高中的孩子要养,自己的生活也要过,我现在是拿不出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姜某某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1日,以姜某某为男方,以包某某为女方在重庆市渝北区民政局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领取了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财产处理约定:“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人民币)壹拾万圆整(支付方式:已支付人民币肆万圆整,剩余补偿款于2016年6月1日之前付清)”等。之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间支付原告补偿款60000元,原告据此起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的财产处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按《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补偿款60000元,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补偿款,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60000元是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某某补偿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