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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骆正德与耿海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正德,耿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812号申请人:骆正德,男,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耿海杰,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骆正德与被申请人耿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骆正德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耿海杰在赤峰市川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红山区办公楼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470万元。担保人骆正志以其名下位于红山区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正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耿海杰在赤峰市川流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红山区办公楼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担保人骆正志名下位于红山区桥北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