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集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集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开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打锡街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0349155J。法定代表人:林友平。被执行人:福建省集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刺桐花园东侧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91909474M。法定代表人:王峻青。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7)闽05执105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福建省集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丰泽区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1108号调解一案,指定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林尔煌代理审判员 曾晓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