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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丁保明与刘宏、尹先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保明,刘宏,尹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3253号申请执行人:丁保明,男,1958年1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刘宏,男,1971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尹先花,女,1978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丁保明与被执行人刘宏、尹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宏、尹先花房产已被另案拍卖,执行到执行款1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刘宏、尹先花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马民初字第0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