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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终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月英与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月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沈阳浑南新兴园区管理委员会,孔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9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英,女,194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淑军,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男,系区长。委托代理人:唐宁,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浑南新兴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文溯街16号。法定代表人:周再强,系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宁,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满仓,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孔另辉,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上诉人陈月英诉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4行初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告陈月英与孔祥玲(已故)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孔另辉系二人婚生次子。1992年7月12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为孔另辉颁发编号为070803555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孔另辉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时间为1992年,至今已二十年有余,现原告陈月英于2017年5月17日提起本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月英的起诉。上诉人陈月英上诉称,其提起的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沈阳浑南新兴园区管理委员会属适格被告,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作出正确判决。被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被诉行为作出之日,上诉人就已经知道该行政行为。上诉人提起本诉超过法定期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沈阳浑南新兴园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同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沈阳浑南新兴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对沈阳浑南新兴园区管理委员会提起本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审第三人孔另辉述称,其意见与上诉人一致。本院认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于1992年为原审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诉人提起的本次诉讼已经超出二十年起诉期限,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宇声审判员  杨晓鹏审判员  赵春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