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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明亮与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亮,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亮,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沙湾区。被执行人: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徐强,经理。李明亮与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峨劳人仲调案字(2016)第54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明亮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尚应给付李明亮各种费用共计1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明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峨边毛坪华强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川1132执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登 金审判员 赵  钧审判员 朱 世 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