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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4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瞿玉祥与被告伏成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玉祥,伏成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4民初4273号原告:瞿玉祥,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伏成会,住江苏省,现住雨花台区。原告瞿玉祥诉被告伏成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玉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成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2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加工铝合金门窗,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欠条,承诺于5月31日前付清欠款27000元,但到期未付。被告伏成会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被告伏成会承接家装工程将铝合金门窗业务交原告瞿玉祥完成,结欠价款27000元,被告伏成会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5月31日付清该款,但逾期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瞿玉祥提交欠条、账目记录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瞿玉祥与被告伏成会间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伏成会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瞿玉祥请求被告伏成会支付欠款27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伏成会应付原告瞿玉祥价款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伏成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审 判 员  张旭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钱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