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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高莉、徐新华罚金、退赔损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莉,徐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976号被执行人:高莉,女,1983年11月21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徐新华,男,1986年3月18日生,住吉林省通市辉南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莉、徐新华罚金、退赔损失一案中,执行标的徐新华罚金30000元,退赔损失79251元(其中56160元与高莉一起),高莉罚金10000元,退赔损失56160元,被执行人经本院财产调查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