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高莉、徐新华罚金、退赔损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莉,徐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1976号被执行人:高莉,女,1983年11月21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徐新华,男,1986年3月18日生,住吉林省通市辉南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高莉、徐新华罚金、退赔损失一案中,执行标的徐新华罚金30000元,退赔损失79251元(其中56160元与高莉一起),高莉罚金10000元,退赔损失56160元,被执行人经本院财产调查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