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与林建金、林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林建金,林萍,翁勇,戴志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108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白塘镇滨海路97号。主要负责人:刘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清峰,该行员工。被告:林建金,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萍,女,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翁勇,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戴志坚,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与被告林建金、林萍、翁勇、戴志坚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撤诉。审判员 林永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芷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