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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吴统琼、陈万玲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统琼,陈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吴统琼,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5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登峰,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万玲,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16日,户籍地四川省达县,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衍,达州市达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22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万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03民初2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有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