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6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06李法军与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法军,李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6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法军,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屠海群,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文超,男,196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现住苏州市吴中区。李法军与李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文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法军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50000元自2014年11月13日起、60000元自2015年1月14日起、50000元自2015年1月24日起、1000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70元,由李文超负担。权利人李法军以李文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文超支付17567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7567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535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案审理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室房屋(建筑面积115.80平方米,按份共有人李天保40%、王彩平30%)。该房屋上设定有抵押,正由本院另案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由本院另案处置中的不动产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29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参与分配不足部分,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长栋代理审判员 赵 强代理审判员 任 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