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7102执6号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曾涛、李明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曾涛,李明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2执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贾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曾涛。被执行人李明芳。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涛、李明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法中公证处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凉法证内经字第1109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1953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涛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执行和解协议书》予以了确认,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7102执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鹏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严熹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