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月飞与吴江市南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飞,吴江市南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937号申请执行人陈月飞等30人。职工代表陈月飞,男,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被执行人吴江市南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永平村。法定代表人计品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月飞等30人与被申请人吴江市南盛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调字[2017]第14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吴江市南盛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月飞等30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5890.00元,执行费83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月飞等30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南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江劳人仲调字[2017]第14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雷 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