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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秋华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谭秋华,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汪新民与被执行人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华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5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