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忠海、牟启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忠海,牟启余,朱青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嘉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朱忠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牟启余,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青芝,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朱忠海与被执行人牟启余、朱青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0)嘉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朱忠海的申请,被执行人牟启余、朱青芝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忠海105400.00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0)嘉商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吉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