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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蒋某1与郭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1,郭某,蒋某2,蒋某3,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5427号原告:蒋某1,男,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第三人:蒋某2,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第三人:蒋某3,女,汉族,住南阳市方城县。第三人:蒋某4,男,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蒋某1与被告郭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蒋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1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蒋某1负担。审判员  闻甜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令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