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91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沈宝土与徐立伟、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宝土,徐立伟,徐梅,俞红霞,徐华明,杭州信拓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2141号原告:沈宝土,男,195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立伟,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徐梅,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俞红霞,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徐华明,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杭州信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沈家。法定代表人:徐立伟。原告沈宝土诉被告徐立伟、徐梅、俞红霞、徐华明、杭州信拓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沈宝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立伟、徐梅、俞红霞、徐华明、杭州信拓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宝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宝土撤回对被告徐立伟、徐梅、俞红霞、徐华明、杭州信拓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25元,由原告沈宝土负担。审判员 管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