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株洲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友明、刘鹏、刘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华宏实业有限公司,刘友明,刘鹏,刘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1072号原告:株洲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桔园居委会10号。法定代表人:李智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慎维,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友明,男,1951年10月4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黑角湾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5********。被告:刘鹏,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黑角湾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75********。被告:刘理,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株洲县渌口镇王家洲村黑角湾组**号,身份证号码4302211978********。原告株洲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明、刘鹏、刘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株洲华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原告株洲华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坤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