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水市湘福楼大酒店、杨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水市湘福楼大酒店,杨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381民督4号申请人:广水市湘福楼大酒店,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迎宾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酒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恩,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杨波,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广水市。申请人广水市湘福楼大酒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广水市湘福楼大酒店称2012年12月11日、2013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杨波在我酒店承包宴席、消费签字挂账两次。要求被申请人杨波给付申请人广水市湘福楼大酒店拖欠的餐饮费592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广水市湘福楼大酒店餐饮费5921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杨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波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李子 百度搜索“”